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通过吉林电子法院、吉林移动微法院网络平台提交诉讼(申请)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立案。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民事一审、二审案件;
行政一审、二审案件;
执行案件;
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探索推行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网上立案。
第四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或网上留言等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诽谤、恐吓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诬陷;
(四)发布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其他内容。
含有上述内容的,人民法院有权删除,对提交者停止网上立案服务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故意虚假诉讼、冒充他人诉讼或者滥用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将其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停止网上立案服务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网上立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对当事人选择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不得强制网上立案。
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的,一律网上办理,当事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案件审理阶段法官认为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另行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当日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七日。
第八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网上立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对。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
所诉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及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九条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申请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争议适宜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立案;
(三)当事人填写的信息有误或者提交的诉讼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四)补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
(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人员应当告知其携带相关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直接办理;
(六)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回复不予立案的理由,必要时可预约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当面说明情况。当事人坚持起诉或者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第十条 调解不成登记立案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补正的,完成补正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第十二条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发送《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十四条二审案件的网上立案申请,由原审法院代收。原审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并确保案件电子卷宗在上诉期内随案自动生成。审核通过的通过内网系统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吉林电子法院及吉林移动微法院平台,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网上立案是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网上立案工作,加强网上立案工作人员配备,指定熟悉网络操作、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专门负责网上立案工作。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自助立案服务区,配备电脑、扫描仪、照相机等设备,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八条中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的监督考核,对于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补正材料等违反立案登记制有关规定或者本规定要求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技术部门负责网上立案系统维护,保障当事人信息安全。对故意窃取、泄露当事人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3 1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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