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创新开展执行前调解助力诉源治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批复,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原属地方法院管辖的距长春林区基层法院较近部分乡镇区域内的民事案件划入管辖。红石林区基层法院面对案件激增和新的考核方式,及时转变思路,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积极探索执行多元化解工作的新路径,破解执行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逐步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事项从民事纠纷扩展到执行案件的要求,在诉源治理的大格局下,大胆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充分实践,反复论证,集思广益,并将意见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诉前调解经验为参照,探索在执行立案前开展调解工作,扎实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创建执行前多元化解工作的新路径。
执行前调解工作是生效法律文书在法院执行立案前,由执行法官主导,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综合运用风险提示、执行前保全,执行查控等措施,在执行立案前开展调解工作,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促成当事人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实现案执事了。通过建立自动履行激励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实现由“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由严格依法执行向严格依法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迈进,是推动执行关口前移、快速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工作机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灵活,更便捷、更自主的履行方式,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从2020年7月至今,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已立执前调案件139件,已结50件,标的额1100余万元,相关宣传报道被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和全国切实解决执行难官网及省法院刊登和转载。这项工作的优势和成效主要表现在:
1.符合诉源治理的多元解纷理念;
2.调解协议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较强制执行而言更利于化解矛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3.较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而言零执行费用减轻被执行人履行压力;
4.充分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应收尽收,当立则立,避免为执行质效指标而不收案引起当事人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申请执行人满意程度高;
5.解决案件终结率过高的问题。执行案件立执前调案号后,及时启动调解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的案件,制作和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不再将这类案件导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降低了终结率,案件的成功导出既从源头上达到诉源治理的目的;
6.对部分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作出让步并履行完毕但是担心反悔要求出具结案文书的,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送达结案通知书;
7.通过执行前调解、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制度设立,实现执行资源优化配置;
8.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即可预判案件难易程度,结案方式,为进入立案执行程序做好了准备,节省了时间,立案后可及时根据案情对案件进行终本或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越是创新性的举措,其健康发展就越亟须健全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感知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完善不足。执行前调解工作开展伊始从细处入手,制定《执行前调解实施细则》,明确执行前调解的目的任务,调解的解流程等内容;参照诉前调解程序,制定执行前调解告知书、执行前调解保全申请书、处罚告知书等一系列文书样式范本,增强执行前调解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实践中始终遵循务实管用原则,紧密结合红石林区案件类型、辖区群众的认可程度以及林区法院执行人员现状来定位执行前调解范围,操作流程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这项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工作主要有:
1.立“诉前调”案号的案件,可以将案件导入“分调裁”平台。执行案件立案前调解由于系统问题目前无法导入“分调裁”平台;
2.调解机构和人员需进一步完善充实。如建立执行前调解中心,根据执行前调解工作的进展,逐步为执行前调解工作配备相应的调解人员及场所,避免执行法官单打独斗,加强配合指导,与诉前调解有效衔接;
3.改进执行前保全裁定,与执行前调解程序相对应。
下一步,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加强执行前调解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执行前调解工作机制,促进案件快审快结,努力做到案件执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1 13: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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