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忠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关键词 刑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缓刑的适用
裁判要点
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也就是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宝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稳定。本案中,被告人郭忠海自愿和受损单位湾沟林业局签订《复绿补种协议》,并已缴纳复绿保证金,可视为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在被告人同时满足其他缓刑适用条件时,可对其宣告缓刑。
相关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郭忠海因树木遮挡阳光,影响自家农作物生长,私自进入湾沟林业局榆树川经营所施业区17林班8小班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手锯非法采伐黄菠椤树2株、柳树3株、榆树4株和杂树5株,共计14株。被告人郭忠海将伐倒后的树干丢弃在农田地边上。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郭忠海非法采伐的2株黄菠椤树系国有林内自然生长的野生鲜活树木,合立木蓄积0.525立方米,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保护等级为II级;其他树木12株,立木蓄积0.1602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忠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吉7605刑初31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郭忠海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被告人郭忠海作案使用的手锯1把,系其个人所有,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郭忠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椤树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郭忠海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同时还有盗伐林木的行为,经查证属实,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郭忠海系为自家种植农作物而实施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郭忠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经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主持调解,郭忠海主动和受损单位湾沟林业局签订《复绿补种协议》,并已缴纳复绿保证金,应视为即时履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辩护人提出郭忠海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能主动进行复绿补种,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以采纳。根据郭忠海所在社区对其调查评估认为,监管风险可控,适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其可适用缓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0 13: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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